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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8日南通市人民政府通政规〔2024〕6号文发布 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崇川区、通州区、海门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南通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2024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2024年修订版)
为进一步加强南通市中心城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优化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以下简称区划),改善声环境质量,营造良好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南通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和土地利用现状,现对2019年发布实施的《南通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2019年修订版)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区划依据
(一)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3.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二)技术依据
1.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2.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 9660-88);
3.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4.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
5.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6.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 12525-90);
7.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8.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 2.4-2021);
9.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
1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三)其他依据
1. 《南通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2. 《南通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3. 《南通市“十四五”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二、区划范围
此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范围为南通市崇川区、通州区、海门区及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整体区划面积约857.275km2。
三、区划结果
将南通市中心城区划分为4类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因区划范围内没有占地面积大于0.5平方公里的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不设0类声环境功能区。
(一)1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本次共设1类声环境功能区单元46个,其中崇川区16个、通州区19个、海门区8个、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2个、通州湾示范区1个,具体见附件1。
(二)2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本次共设2类声环境功能区单元81个,其中崇川区20个、通州区31个、海门区13个、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6个、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6个、通州湾示范区5个,具体见附件2。
(三)3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本次共设3类声环境功能区单元80个,其中崇川区13个、通州区23个、海门区18个、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13个、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7个、通州湾示范区6个,具体见附件3。
(四)4类声环境功能区
将区划范围内交通干线边界线(指城市交通干线中各级市政道路与人行道的交界线,无人行道的高架道路地面投影边界,各级公路的边界线,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边界线,内河航道的河堤护栏或堤外坡角)外一定距离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相关规定和区域声环境质量要求,本次区划范围内不设4b类声环境功能区。交通干线清单具体见附件4。
划分4a类声环境功能区时,根据交通干线声源特性、两侧建筑物形式、地貌特征以及相邻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不同的道路、不同的路段、同路段的两侧及道路的同侧其距离可以不统一。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1)相邻区域为l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距离为50m;
(2)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距离为35m;
(3)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距离为20m。
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四、其他事项
1. 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可能存在本区划范围不能满足城市实际发展空间需要的问题,可视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2. 本区划以《南通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及崇川区、通州区、海门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各单元详规为编制依据,以上规划调整时,本功能区划也应适时调整。
3.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之间不设过渡地带。
4. 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执行昼间标准;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执行夜间标准。
5. 对于本区划范围以外的其他区域,可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相关规范要求,确定其适用标准。
6. 区划中未出现的工业园区、物流园区,以政府审批的园区范围为准,作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区划中未出现的交通干线,以政府审批后确定的道路为准,其两侧按规定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五、本规定由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此前发布的有关南通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