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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8日南通市人民政府通政规〔2024〕3号文发布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升管理水平,创造和维护整洁、有序、安全、优美的人居环境,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按照本办法实施市容环卫管理的范围,包括南通市区和各县(市)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市容环卫管理的建制镇和集镇的建成区。
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卫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在确定的责任区内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市容环卫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责任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含市直属园区,下同)开展责任区管理工作,对责任区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园林、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责任区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责任区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
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责任区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市容环卫管理相关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是履行责任区内市容环卫责任的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居住区(含住宅区、集中或者零散居住区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人负责,自行管理的由业主负责,其他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厕所等公共场地,以及开发区(园区)、风景名胜区的公共场地,由管理单位负责;
(三)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其岸线由使用单位、管理单位负责;
(四)地铁、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所,以及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金融服务网点、宾馆酒店等经营场所,由经营者、管理者负责;
(五)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其所有人为市容环卫责任人。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对市容环卫责任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市容环卫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并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跨行政区域导致市容环卫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协商确定并告知。
第七条 责任区范围的划分遵循下列基本规定:
(一)沿街单位或者个人(商铺)的责任区范围,为其建(构)筑物沿街立面及沿街一侧房基线至人行道的路沿石(无人行道的,以道路边线为界)。其他侧面有相邻单位的,以用地规划红线为界;未明确红线的,则以建筑物中心线为界。
(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区范围,为其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用地规划红线范围及其实际管理区域范围。
具体范围由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八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干净、立面整洁、设施完好,具体要求如下:
(一)保持地面干净:地面平整、铺装完好,无暴露垃圾,无烟头、纸屑、瓜果皮壳和软包装等废弃物,无污物、污水、污迹,无渣土、碎砖杂草,无乱堆(晒)放,无蚊蝇孳生地;无擅自出店经营、占道经营、占道作业、展示商品,无乱搭建,无影响通行的积雪残冰,无侵占绿地,无破坏花草树木等现象。
(二)保持立面整洁:无乱张贴、乱刻画涂写、乱吊挂晾晒,无私拉乱接电线管线;建筑墙面、玻璃幕墙、橱窗、顶棚定期清洗、修缮和规整,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等附属设施设置规范、安全、整洁;不得擅自以开门、开窗等方式改变建(构)筑物原设计风貌、色调。
(三)保持设施完好:按照规定设置的环境卫生设施、垃圾分类设施、市政道路设施、景观照明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车辆停放设施、公益雕塑小品、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功能完好、安全运行。
第九条 沿街和公共区域周围建(构)筑物、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按照垃圾分类管理要求设置分类收集设施,引导定时定点投放;规范引导责任区内机动车、非机动车有序停放;按照广告专项规划和相关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第十条 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其岸线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加强河道环境整治,定期组织水生植物清理、漂浮物打捞、河道保洁等。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违法倾倒、排放、堆放污染物或进行违章搭建等有碍城市容貌的行为。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和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用地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城市容貌有关标准设置实体围墙。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临时环卫设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应当保持整洁,不污染路面。
第十二条 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其他约定的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做好分散设置的杆、线、亭、箱、房设施设备及绿地、游园、站点场所的环境整洁和秩序维护工作,履行设施、场所的市容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并公布允许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区域范围、时段、业态,明确经营者的市容环卫责任等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应当统一制作《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示范文本。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示范文本,制作责任书。责任书应当载明责任人、具体责任区范围、责任要求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将责任书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并保持整洁、完好。
第十五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对责任区内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向所在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报告。有关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理,并对报告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辖区责任区信息档案,及时记录和更新市容环卫责任区范围、责任人名称、履责要求等基本信息,并及时做好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市容环卫责任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并对履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责任区管理情况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九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责任区内市容环卫责任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