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政策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南通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9-04

(2024年9月4日南通市人民政府通政办规〔2024〕4号文发布 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市区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市区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区消火栓管理,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崇川区、通州区、海门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南通创新区,下同)范围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适用本办法;其余县(市)结合本办法和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室外最终用户进户计量水表以外,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构件组成的专门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城市道路(含隧道、桥梁)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园区管委会、园区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消火栓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确定管理目标和责任,并将消火栓管理纳入消防工作考核体系。

消防救援机构是市政消火栓的使用主体,负责向相关部门对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及使用情况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并对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维护和管理进行指导。

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消火栓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消火栓管理工作。

第五条消防救援机构在编制消防专项规划时,应当将市政消火栓布点、用水量、水压等内容纳入规划,并与供水、道路交通等专业规划相衔接。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在编制供水专业规划或审查道路、地下管线及其他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中,应当对市政消火栓设置等内容征询消防救援机构意见。

第六条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根据事权划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供水单位按照消防专项规划、技术标准和周边地块实际需求具体实施。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行业标准建设。

第七条市政消火栓未达到标准需要补建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补建计划,由相关供水单位组织实施补建或者技术改造。

实施城市更新、危房和老旧居民住宅区改造时,建设单位应当同步补建、改造消火栓。

第八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农村地区灭火救援需要,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设置消防水源,并建设必要的取水设施。城市建成区和镇建成区范围内水质、水量有保证的湖泊、河流等水源应当根据需要合理设置消防取水设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消防取水设施的设置地点、数量等信息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辖区消防取水设施选址和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定期开展针对性熟悉演练。

第九条逐步将市政消火栓纳入智慧城市、数字政府建设,实现市政消火栓智能化管理,市政消火栓地理位置、编号、管径、水压、流量等数据信息应当共享并接入消防救援指挥系统。

第十条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因绿化、市容等公共用水需要使用市政消火栓的,应当计量交费,并在指定消火栓取水。

第十一条市政消火栓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保养。

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单位或统一管理人负责维护保养。

第十二条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巡查、维护和管理制度;

(二)保持市政消火栓开关、阀盖开关灵活,发现市政消火栓漏水、部件缺损或者丢失、锈蚀、油漆剥落等现象的,及时更换或者修复,确保其完好有效、正常用水;

(三)每年定期试水两次,并清除栓内污水;

(四)建立市政消火栓电子档案,如实记录市政消火栓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分布图以及检查、维修、保养等情况,相关信息定期向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送。

第十三条市政消火栓改装、拆除、迁建以及管线停水或大范围降压时,供水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第十四条根据灭火救援需要,供水单位应当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对火灾事故区域内的市政消火栓管网进行加压供水。

第十五条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管养经费,按现行市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维护保养经费由单位承担。

居民住宅区消火栓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需要立即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紧急列支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消火栓损坏的,可以通知维护管理单位或者报告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除消防需要外,不得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防险装置取水。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31日。2014年1月3日市政府印发的《南通市市区消火栓管理办法》(通政规〔201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