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志兵:
各位媒体朋友: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具体体现。自2015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正式开启改革试点以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至今已有十年时间。
南通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自2017年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以来,市委、市政府先后多次审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相关方案、听取改革进展工作报告,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痛点难点问题,推动“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入脑入心。制定出台全国首部专门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地方性法规——《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定》,规范了案件办理程序,明确了办理方法。截至目前,全市累计启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2300余件,案例数位居全国地级市前列;先后有33家钢丝绳生产企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系列案等23件(次)案件获评省级以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4起案例,也刚刚获评江苏省第五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这4起案例呈现出三个特点,较好地体现了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工作特色。一是注重工作统筹推进。除了注重生态环境部门的统筹指导外,注重与检察院、海警局等相关单位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受损环境的修复。同时,注重“海洋”损害赔偿和“陆地”损害赔偿的统筹推进,发布的一起案例系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探索。二是积极创新公众参与。在损害赔偿磋商、修复过程中,注重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学生、环境损害同行业代表、属地街道等社会代表参与,在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主动接受公众监督的同时,也起到了宣传普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作用。三是探索多元化修复路径。在具体修复方式上,除了传统的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外,积极探索“增殖放流”等修复方式,如:在如东的海洋损害赔偿案件中,采用放养一万五千余尾大黄鱼鱼苗的形式进行了修复。除此之外,还积极探索补植复绿、废气治理培训等替代修复方式,有效推进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的等量恢复。
此次发布的4起案例均是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办理,下面,分别由我和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裘晓东通报4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件。
案例1
南通某印染有限公司偷排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南通)
1.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9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对江苏某印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废水排放到废水站北侧空地,造成空地污染。经监测,周边积水区域和废水站水池内水样pH、化学需氧量、氨氮或总磷检测结果均超《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水标准,为劣V类水,锑含量超《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432-2018)间接排放标准限值。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依据海安市执法司法联动机制,将案件情况通报给海安市人民检察院。该院公益诉讼办案团队会同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共同前往现场进行查看,经进一步调查,2020年6月和10月该公司污泥脱水板框压滤机分别出现故障后,废水站操作工多次将污泥和废水混合物排放至应急事故池,然后通过水泵将以上混合物偷排至窖井中,部分污泥和污水混合物自窖井直接漫溢至靠近废水站北侧空地,形成积水。根据2021年12月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江苏某印染有限公司污染环境事件环境损害评估报告》,此次污染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合计为439863.68元,其中土壤置换成本279303.68元,地下水监测自然衰减成本10560元,事务性费用150000元。根据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及危害情况,海安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尽快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
2.磋商修复
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过程中,江苏某印染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海安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4日裁定受理江苏某印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第一时间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根据海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苏0621破2-2号,此次污染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合计439864元,经审查确认为普通债权。后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海安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普通债权30万元以下部分清偿率为100%,普通债权30万元以上部分清偿率为42.44%。江苏某印染有限公司管理人已按法院裁定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59358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未能全额清偿,受损的生态环境将得不到全面保护,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遂将赔偿情况向海安市人民检察院通报。海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共政策是破产优先权设立的重要考虑因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债权作为公共利益侵权之债的特殊性和具有环境保护的公共政策性,必然导致其不同于普通债权,而应当优先于一般普通债权。同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债权是一种全新的债权,应当结合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债权形成的时间和原因等综合考量。本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虽然是在破产程序启动前产生的债权,此时生态环境修复行为能够使得该公司的价值提升,全体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将得到提高,与共益债务有相似用途,应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处于同一顺位优先受偿。于是,海安市人民检察院多次与海安市人民法院以及破产管理人沟通,最终破产管理人同意支付剩余赔偿金80506元,实现100%清偿。
鉴于该案未实际置换土壤,为将279303.68元的土壤置换费用用于修复生态环境,在南通、海安两级检察院和南通市生态环境局的指导下,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与海安开发区腾海集团签订协议,约定由海安开发区腾海集团将279303.68元赔偿金用于生态修复基地后续的补植复绿和日常维护。同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受损地块的地下水进行了检测,各项数据均符合标准。
案例2
江苏某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南通)
1.基本案情
2024年6月4日,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江苏某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喷漆房外有已喷涂的钢构件正在晾干,表面漆痕未干,执法人员使用VOCs检测仪在工件表面测得瞬时值为83.91mg/m³,在喷漆车间大门外测得数值为0.579mg/m³,在厂区大门外测得数值为0.119mg/m³。经调查确认,该单位喷涂工序使用油性漆,喷漆房外有已喷涂正在晾干的钢构件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车间大门未密闭,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该单位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事件发生后,该公司立即关闭了车间大门,开启废气处理设施。2024年6月16日,该单位制定了《废气处理设备设施运行管理制度》上墙,并集中工人对该制度解读、教育和培训。
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与该公司共同委托抽取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库中专家开展评估工作。2024年7月16日,专家出具《江苏某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规范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评估咨询意见》,结果表明:该单位在喷漆房外从事喷涂作业,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导致生产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污染,经量化计算,本次污染环境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数额为1040元。
2.磋商修复
2024年7月25日,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送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意见书,该单位同意以“宣教护绿”形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7月29日,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与该公司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确定了以“宣教护绿”替代性修复的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先行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1040元以保证替代性修复工作顺利进行;8月14日,该公司出资邀请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环评工程师李森为如皋市江安镇40多家涉及工艺废气的企业负责人、环保从业人员就企业废气治理开展“宣教护绿”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