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文华:
各位媒体朋友:
机动车环境监管一直是生态环境部门重点关注的领域。今年5月2日,生态环境部联合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的意见》(环执法〔2025〕34号),对机动车环境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7月16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等九部门组织召开了全省机动车环境监管工作推进会,对机动车路检路查、检验机构检查等工作进行了部署。我市生态环境局和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在机动车监管领域一直保持着密切联系,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推动我市机动车检验机构合规化、标准化。
然而,市场上有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受利益驱使,以“检测包过”等名义,在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致使部分机动车“带病上路”,这不仅无法真实反映机动车排放状况,更给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带来压力。
因此,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全面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今年以来通过线上筛查发现异常检测数据77条,通过检查发现一般环境问题72个,立案查处违法行为7起,实施断网处理1家,移送公安机关1家。在全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中形成了有效震慑。
下面,我向大家通报今年我市查处的3起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提醒各机构务必坚守检测规范的红线和法律要求的底线,严格规范开展检测工作,真实反映车辆状况。
一、通州区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报告案
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线上查阅检测报告,发现通州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的上百份检测报告中,均存在机动车车架号不相一致,CALID码(车辆排放控制系统的软件标定识别码,用于标识车辆的控制单元的软件版本。不同的车辆由于类型、品牌、生产批次等因素的影响,CALID码不相同)却完全相同的情况。该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中大规模出现同一CALID码,极大概率是在检测过程中使用了OBD作弊器。公安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于7月3日开展联合行动,对该机动车检测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获OBD作弊器3个。相关涉案人员对其使用作弊器篡改检测过程数据的行为供认不讳。
该公司使用OBD作弊器修改故障码,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由于该案涉及检测报告达到上百份,数量较多,情节严重,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以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对该检测机构相关人员依法刑事立案,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
二、启东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排放检验及保存检验视频案
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线上查阅检测报告,发现启东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部分汽车使用稳态工况法进行检测时,发动机转速明显异常,疑似使用一挡进行检测。
2025年3月27日,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到该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当执法人员要求调取相关车辆检验过程的视频录像时,现场负责人表示2025年3月6日前的视频录像缺失,无法找回。该检验机构未有效保存视频录像的行为不符合《关于做好江苏省机动车排气监管系统排放检验新标准升级工作的通知》(苏环便函〔2022〕742号)中历史检验视频保存周期不少于12个月的规定。
经后续调查,执法人员还发现部分车辆在使用稳态工况法进行检测时选择一挡进行检测,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 18285-2018)B.4.1.4中要求的“手动变速器的车辆应使用二挡,如果二挡所能达到的最高车速低于45km/h,可使用三挡”的规定。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五项之规定。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依据《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三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拾贰万元整。
三、海门区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擅自终止检验活动案
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查看机动车排气监管系统发现海门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在2025年2月22日对某辆车检验过程中烟度超标后车速存在骤降,疑似擅自终止检测。
2025年3月14日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到现场进行情况核实,经调查了解,该检测机构检验员在车间检测过程中发现车辆存在冒黑烟现象,立即联系引车员踩刹车终止检测,但未出具不合格报告。该终止检测的情形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B.2.3.2.4中规定的相关情况,属于在机动车排放测试过程中擅自终止检验活动。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依据《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