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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监管网络课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1)
来源: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05-10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个人等的违法行为均细化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欺诈骗保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是《条例》的第三十八条。

一、适用对象

定点医药机构(包括医保定点的各级医院、街道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室、诊所、门诊部以及零售药店等。)

二、违规情形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