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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个人等的违法行为均细化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欺诈骗保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是《条例》的第三十条。
一、适用对象
个人(参保人员)
二、违规情形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三、违规处理
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四、典型案例
(1)胡某良、张某红诈骗案——参保人员利用医保虚开药品转卖牟利
基本案情
2019年上半年起,被告人胡某良利用系血友病患者身份,伙同他人使用本人及其他血友病患者的医保卡,在多家医院以医保报销的方式虚开血友病治疗药物百因止,后在全国血友病群发布卖药广告,将药物以1折至2折左右不等的价格出售牟利。张某红明知胡某良所出售药物系通过医保报销方式虚开所得,仍协助胡某良前往医院开药,并按照胡某良的要求将药物以快递方式邮寄给各地买家。胡某良、张某红非法获利40万余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200万元以上。胡某良、张某红退缴非法获利40万元。
刑事诉讼过程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胡某良、张某红犯诈骗罪提起公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良、张某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医保基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胡某良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红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胡某良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胡某良、张某红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法认定胡某良、张某红犯诈骗罪,判处胡某良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张某红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已生效。
(2)徐某林诈骗案——冒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骗取医保基金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徐某林在其妻已去世的情况下,仍使用其妻子的医保卡,在安徽省颍上县人民医院购买16盒奥拉帕利片并报销费用,骗取医保基金 12万余元。后将药品销售给他人,违法所得1.5万余元。徐某林主动投案,所骗取的医保基金已全额退赔。
刑事诉讼过程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某林犯诈骗罪提起公诉。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林隐瞒真相,骗取医保基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徐某林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依法认定徐某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