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南通国际家纺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财政局《南通市市级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9年2月28日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的市财政局《南通市市级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19〕13号)同时废止。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市级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
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加快专项资金执行进度,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4 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市区先进制造业发展、科技创新、服务业创新集聚、商务转型升级等方面的政府性引导资金。
每年从专项资金预算中,按存量专项资金的30%、新增专项资金的50%充实南通市产业投资母基金,用于资本化运作。南通市产业投资母基金按照政府投资基金有关办法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含中央补助)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的相关资金,可与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注重绩效、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作为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履行专项资金的主体责任,对专项资金分配的合规性、安全性、有效性和支出进度负责。
市财政局履行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财政监督职责,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各区相关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协助市相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审核市主管部门编制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绩效目标,汇总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二)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市主管部门制定政府专项资金政策及实施细则、申报指南等。
(三)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原则上不参与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批、验收等具体管理。
(四)依据专项资金预算、相关计划文件和经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按预算管理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政策绩效目标。
(二)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和内部决策程序,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研究提出政府专项资金政策建议。根据政府专项资金政策和资金管理办法,制订和完善政府专项政策实施细则、项目申报指南;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查项目承担主体的信用情况并审定项目,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四)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政府审批,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及时发出拨款通知,对本部门管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负责。
(五)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制订本部门采取专项补助方式政策的考核办法,下达考核任务并组织考核。
(七)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有关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对专项补助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原则上不参与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批、验收等具体管理。
(二)组织开展专项补助政策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配合区主管部门做好“一事一议”项目、专项补助类项目、市与区共担项目审核及专项资金市与区结算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区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按照市主管部门的要求,根据项目申报指南(通知)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项目及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对初审结果负责。
(二)根据市主管部门制定的专项资金补助办法和下达的考核任务,组织开展本区专项补助类项目审核兑现工作。
(三)按规定及时结算“一事一议”项目、专项补助项目、市区共担项目资金。
(四)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管,高效跟踪服务项目,参与项目验收,定期向上级部门报送项目实施情况,配合市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政策的绩效评价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并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
(二)同一项目涉及两项以上政策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只能申报一项市级专项资金的一次扶持。
(三)按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实施质量负责;需要验收的项目,项目完成后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五)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评价及项目资金清算等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审核类项目是指根据产业政策规定,需要经过市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审核验收才能确定是否符合兑现条件的项目。审核类项目按照以下流程兑现:
(一)发布申报指南(通知)。市主管部门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企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上发布政策和申报指南(通知)。市主管部门年初应制定项目组织计划,根据各类项目特点,明确组织项目申报的开始时间,及时组织项目申报。
(二)受理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通知)要求及时申报项目,原则上市主管部门应直接受理。对确需区主管部门初审的项目,具体受理方式、初审内容、初审职责由市主管部门在申报指南(通知)中明确。
(三)组织项目审核(验收)。市主管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和本部门专项资金管理决策程序组织项目审核(验收),对项目申报材料、实施情况、初审情况等进行审核认定,并在南通市政府支持企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中签署审定意见。
原则上,项目审核应当在项目申报截止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市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后,在南通市政府支持企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市级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同时,市主管部门将拟给予支持的项目情况、审核过程等材料书面通知市财政局。
(四)财政抽核监督。市财政局接到市主管部门书面通知10个工作日内,以抽核方式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实施财政监督。重点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程序履行等情况出具抽核监督意见反馈市主管部门。财政抽核监督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
(五)专项资金兑现。公示期满无异议,结合财政抽核监督意见,市主管部门将拟扶持项目建议及财政抽核监督意见等一并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专题会议纪要和市主管部门提供的拨款通知,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并书面通知区级部门。
第十二条 认定类项目是指市级产业政策有明确规定,被省级以上部门认定就给予定额奖励(补助)的项目,主要包括资格、资质、示范点等认定类项目和省级以上奖补市级配套项目。认定类项目按照以下流程兑现:
为加快兑现进度,对资助条件明确、资助标准确定的认定类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免申报、市主管部门“即审即兑”措施。具体项目清单由各主管部门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时同步编制。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收支计划时一并报市政府审定。
市主管部门收到有关认定文件10个工作日内,履行信用审查等程序,审定符合兑现条件的项目,在南通市政府支持企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中登记,向市财政局发出拨款通知。市财政局根据市主管部门的拨款通知,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并书面告知区级部门。
第十三条 市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并提出“一事一议”政策项目的支持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会议纪要、有关批示和和市主管部门的拨付通知,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兑现到项目承担单位。应由各区承担的部分,市财政局与区结算。
第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报批、拨付,注重专项资金预算的支出进度,增强专项资金政策的时效性,当年度的项目政策兑现原则上当年9月底前完成,对确需跨年度兑现的政策必须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
第十五条 市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审定项目。重点审查项目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和申报指南的要求,数据是否完整准确,申报主体是否符合信用管理规定等。
第十六条 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绩效管理等有关工作中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履行规定程序,独立客观发表意见,对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不得突破年初预算金额。如专项资金预算年度中间需要进行政策项目调整的,必须由市主管部门根据预算管理要求,提出调整预算申请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统一平衡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十八条 全面应用信用信息,市主管局依托市公共信用平台开展信用审查,对失信项目承担主体、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在市公共信息系统登记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 市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绩效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定期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及时掌握项目动态,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该项目专项资金的执行,对绩效低下的项目要及时清理退出。市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自评,对社会公开(涉密事项除外),接受监督,并在次年第一季度将绩效评价结果书面反馈给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与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违规情况,通知市主管部门采取暂停拨付、收回资金、通报等措施予以纠正。负责对市主管部门自评结果进行抽查,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实施财政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市政府,并作为专项资金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支出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或市财政局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三年内禁止申报专项资金,并记录为失信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同一项目多头、重复申报专项资金的。
(三)未经批准变更专项资金用途、项目计划或内容的。
市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做出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的处理,市、区相关部门应当协助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出具不实报告的,在三年内不采信其对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绩效管理等有关工作出具的报告,并在公共信息系统登记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对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