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总工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关于深入做好城市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深入做好城市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总工会 市发展和改革委 市教育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医疗保障局 市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做好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及时做好因各种原因返贫致困职工的帮扶救助”的指示要求,进一步巩固拓展解困脱困工作成果,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工会推动、社会参与的城市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格局,推动城市困难职工帮扶工作与政府救助机制有机衔接,做到科学化、制度化、常态化,实现“有劳动能力的困难职工家庭通过各种帮扶措施自救脱困,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难以自救脱困的困难职工家庭全部纳入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其家庭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目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深入做好城市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城市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困难职工家庭就业创业援助
1.开展就业援助。将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城镇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实施专业化和个性化就业援助,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用人单位吸纳特困职工家庭的就业困难人员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应缴部分数额给予补贴,累计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对吸纳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特困职工家庭就业困难人员的,可延长享受期限至该人员退休。对实现灵活就业且申报就业登记,并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特困职工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延长期不超过1年。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目录标准给予相应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
2.安排公益性岗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范围,根据公益性岗位设置的要求、困难职工家庭对象数量等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公益性就业岗位的力度,安排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特困职工家庭成员实现稳定就业。对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特困职工家庭成员就业的单位,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其中对安置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的,经用人单位申请可延长补贴期限至该人员退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提供创业政策资金支持。登记失业的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实现创业且申报就业登记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创业补贴政策。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困难职工家庭成员,自主参加创业意识培训(GYB)可享受50元/人的补贴;自主参加创业能力培训(SYB)、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和创业者能力提升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享受800元/人的培训补贴和200元/人的获证奖励。每类创业培训项目补贴至多享受1次。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初次创业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且正常申报纳税的困难职工家庭成员,给予一次性5000元初始创业补贴;利用自有住房或租用房屋初次创业,正常生产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创业实体一次性10000元的个人创业综合补贴(创业场地租金及创业运营补贴);创办的创业实体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每吸纳1人给予创业实体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符合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可申请一般不超过1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2次,由市财政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行南通市中心支行)
4.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困难职工家庭成员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2号)规定的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享受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涉及个体工商户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可以叠加享受。(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强化困难职工家庭医疗保障
5.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特困职工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照护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责任单位:市医保局、财政局)
6.落实大病保险倾斜性支付政策。按规定降低符合条件的特困职工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大病保险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比普通参保患者降低50%,各报销段报销比例比普通参保患者提高5%。(责任单位:市医保局、财政局)
7.实施医疗费用救助。困难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由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对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和由民政部门实施临时救助的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中的大重病患者,按个人自付门诊医疗费用的70%给予救助,单人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额度为5000元。若救助对象需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或终末期肾病透析(含腹膜透析,下同)治疗,其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或终末期肾病透析的门诊专项医疗费用和其他门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额度为50000元,其中,其他门诊费用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5000元。若同一医疗救助对象同时需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和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的,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50000元,不累加计算。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按70%给予救助,不设封顶线。(责任单位:市医保局、财政局、民政局)
8.开展疾病诊疗救助。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减免缴纳住院押金。定点医疗机构在患者出院前出具总费用清单,依托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平台,进行同步即时结算。(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医保局)
9.实施疾病应急救助。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无力缴纳急救医疗费用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遵循先诊疗后付费原则先行救治,产生的费用先通过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由应急救助资金直接支付给医疗机构。(责任单位:市卫健委、财政局)
10.引导社会资源参与医疗救助。进一步整合慈善资助资源,发动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金等方式,参与困难职工家庭医疗救助。加强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资助等单项救助制度之间的互联互补,形成救助合力。(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医保局、总工会、慈善总会)
三、实施困难职工家庭子女教育救助
11.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经向所在幼儿园申请且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后,享受学前教育政府资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
12.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就读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含民办学校和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经向所在学校申请且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后,享受生活补助经费,用于补助生活费开支。(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
13.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就读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的高中部),经向所在学校申请且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后,享受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
14.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籍在校一、二年级学生的,经向所在学校申请且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后,享受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
15.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就读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或成人高校普通班,可向所在学校申请国家助学金;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可向所在学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责任单位:各相关学校)
四、解决困难职工家庭生活难题
16.自来水等费用减免。特困职工家庭每户每月减免生活用自来水费7立方米、管道煤气费7立方米,用电减免根据省有关规定执行。特困、困难职工家庭有线电视初装费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免除主终端基本收视维护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供电公司、水务公司、大众燃气公司、江苏有线公司)
17.价格补贴。将特困职工家庭纳入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超过3%(含3%)时,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物价补贴。特困职工家庭与城市低保家庭同等享受粮油补贴,特困职工义务教育阶段子女享受免费公交卡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总工会)
18.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重度残疾或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对象条件的特困职工参保的,由地方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
19.住房保障。优先解决困难职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对特困职工和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予以贷款贴息,贴息周期为自公积金贷款发放之日起的三年内,最长贴息期为36个月。贴息周期内,每年贴上一年度(1-12月份)的利息,单笔贷款贴息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公积金中心)
20.生活补助。市、县两级总工会不断完善困难职工家庭日常生活救助制度,定期发放生活补助。(责任单位:市总工会)
五、加强困难职工家庭法律援助服务
21.将困难职工纳入法律援助服务范围。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为困难职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困难职工申请司法鉴定,交纳鉴定费有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缓收、减收或者免收;申请公证服务的,公证机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公证服务费用。支持和鼓励其他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职责范围内,利用自身资源为困难职工家庭提供免费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六、推动帮扶救助政策同步调整
22.特困、困难职工家庭除享受上述政策外,同时享受城市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户的相关优惠政策。当相关政策救助内容和标准发生变化时,困难职工家庭帮扶救助政策待遇作同步调整。(责任单位:市各相关单位)
七、保障措施
23.加强帮扶工作组织协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把困难职工帮扶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脱贫攻坚工作大局,加强组织领导,创新思路对策,强化协调配合,整合救助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实施精准发力。各级工会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加强与各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共同研究、定期协调、通报协作等工作制度,强化帮扶政策措施和监督考核,全力抓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目标任务的落实。困难职工每年集中申请、认定一次,经过申请、审核、公示、认定等程序后,建立困难职工帮扶救助档案,并向市有关部门提供年度困难职工名单或电子档案,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总工会)
24.突出精准帮扶工作导向。把“精准”贯穿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全过程,做到“三个精准”,即:精准识别,核准困难职工家庭底数,掌握困难职工群体分布规模,摸清帮扶服务需求,做到家庭情况清、致困原因清、受助情况清、帮扶需求清、目标举措清,为精准帮扶打下坚实基础;精准施策,深入分析致困原因,找准解困脱困措施,户策对接,建档立卡,做到一户一档案、一户一计划、一户一措施;精准退出,健全困难职工帮扶核准退出机制,严格退出程序和标准,动态跟踪了解困难职工家庭情况,做到常态帮扶与动态管理相结合,应帮尽帮与应退则退相结合,不断提高帮扶工作科学化水平。(责任单位:市总工会)
25.健全帮扶工作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信息与民政、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信息的互通共享。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为精准识别扶贫帮困对象、精准使用扶贫帮困资源和手段提供保障。(责任单位:市各相关单位)
26.加大帮扶资金保障力度。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大对困难职工解困脱困资金的投入力度,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各项民生政策中帮扶困难职工所需费用列入财政支出预算,加强资金管理使用监督。各级工会要加大工会经费投入力度,引导慈善组织、社会公益力量参与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多方筹集社会资金,关心关爱困难职工群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总工会)
27.强化帮扶工作宣传引导。加强党委、政府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战略部署和社会救助政策,以及推进困难职工解困脱困目标任务和具体举措的宣传,提高困难职工对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知晓度,推动政策贯彻落实。推广典型经验、先进做法,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推动城市困难职工共享高质量发展成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