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办发〔2021〕7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水平,改善困难群众生活,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21年7月1日起调整全市社会救助(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养育)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750元/人·月。
二、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
1.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海安市、如皋市、如东县调整为975元/人·月;通州区、崇川区、海门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湾示范区、苏锡通园区为1040元/人·月,启东市为1010元/人·月。
2.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通州区、崇川区、海门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湾示范区、苏锡通园区为2025元/人·月,启东市为1945元/人·月,海安市、如皋市、如东县为1795元/人·月。
(二)照料护理标准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分别以不低于低保标准40%、20%、10%的比例提供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由县级政府兜底保障。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待遇要与基本照护保险、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相衔接,统筹安排。
三、提高全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集中供养标准提高至2760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提高至2070元/人·月。
四、相关要求
新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请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社会救助标准的调整和资金拨付工作,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