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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失信行为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07

通医保发〔2020〕23号

各县市、通州区医疗保障局,信用办,南通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失信行为惩戒暂行办法》(苏医保规﹝2019﹞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定点医药机构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过程中被认定为失信行为的,同时根据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诚信服务信用等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信用记分及升降级处理。

二、未定级或无等级医疗机构失信行为认定处理按照一级医疗机构规定执行。

三、照护保险定点机构失信行为认定惩戒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根据省市信用信息、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信息及《暂行办法》信息归集报送的要求,及时、规范报送至同级信用信息归集部门(见附件2)。同级信用信息归集部门应做好及时整理、公示、共享和上报工作。各地各部门依法依规开展联合奖惩工作,形成惩戒案例后应及时报送至同级信用管理部门。

附件:通医保发2020023 关于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失信行为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南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