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区产业转型升级资金(融资担保机构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励市区融资担保机构加快发展,提高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市区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通政发〔2018〕50号)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融资性担保机构项目是指市区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大担保业务总量、实行低收费服务的项目。
第三条扶持资金按照“资金引导、重点突出、注重绩效、公正规范”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奖励补助对象、标准及申请条件
笫四条奖励补助对象
必须是依法在南通市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担保业务开展一年以上,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且通过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年检的担保机构。
笫五条奖励补助标准
对当年市区中小微企业日均担保余额放大4倍的且市区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发生额占全部发生额比重超过70%的担保公司,按增量给予4‰的奖励,单户最高奖励额不超过200万元;对年担保费率低于2%的市区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按实际收费和规定收费(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的差额,给予20%补贴。
第六条申请条件
融资担保机构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做大担保业务总量项目,需提供业务情况测评表(包括当年市区中小微企业日均担保余额、市区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发生额及占全部发生额的比重、与上年的增量等),奖励补助测算表和信用承诺书。
(二)低收费服务项目,需提供担保费率情况表、奖励补助测算表和信用承诺书。
申报企业要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和诚实守信原则提供申报材料,所有复印材料一律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区级初审
各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经发局)、财政局组织人员进行项目现场实地查看,负责受理所属区域企业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在项目申报材料上由单位审核人员签字、单位盖章。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或委托第三方对申报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经发局)、财政局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联合行文上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第八条市级审核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区相关部门已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了专项审计,市级原则上不再重复审计。
第九条资金下达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局初步确定项目的补助单位及金额。在主管部门网站公示后(不少于5个工作日),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条补助资金中由市级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指标下达给各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应在上级资金下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各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经发局)要会同财政局定期对获得补助资金的企业(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督促企业认真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依据规定使用项目资金,规范财务管理,实现项目预期目标。年底前要将本地区获得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情况,汇总上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第十二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要对扶持项目进行督查,并实施绩效评价。每年末对年度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编制绩效报告,并将绩效评估结果反馈给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要加强资金监管,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纳入我市地方管理的国家级、省级扶持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上级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情况变化,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修订。
第十五条原细则《〈关于推进市区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通经信发〔2019〕25号)中的《市区产业转型升级资金(融资担保机构项目)实施细则》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