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促进南通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8-08-2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江苏南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南通滨海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全面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落实八项工程、实现八个领先”的总体要求,以国土资源工作创新推动国土资源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现就促进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推动“三个统筹”,实施“四保四创”。推动“三个统筹”即:推动城乡统筹,以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项目为载体,加大土地综合整治力度,不断优化土地利用布局,集聚资源要素;推动陆海统筹,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与土地、海洋资源利用相协调为目标,开展陆海统筹发展试点,化解沿海开发战略实施中的资源要素约束矛盾;推动开发与保护统筹,以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为原则,加大耕地保护投入,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实施“四保四创”即:保发展,在创新土地利用方式上探索新途径;保红线,在创新共同责任机制上探索新模式;保民生,在创新维权保障体系上探索新思路;保队伍,在创新风险防控模式上探索新方略。通过加强顶层设计、科学安排计划,分步、有序实施,努力构建国土资源工作新格局,为全市经济稳增长、促转型、调结构,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创新节约集约倒逼机制
1.全面提高工业用地准入门槛。新上工业项目按行业门类,严格执行《南通市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体系》(见附件1),同时,新上工业项目的平均投资强度,国家级开发区、综合保税区不低于350万元/亩,市区(崇川区、港闸区、滨海园区)、省级开发区不低于320万/亩,其他地区不低于270万元/亩;新建工业项目,国家级开发区、综合保税区一次性投资低于8000万元的,市区(崇川、港闸、滨海园区)、省级开发区一次性投资低于5000万元及其他地区一次性投资低于3000万元的,原则上不单独供地;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且一次性投资不得低于1亿元(不含土地费用)。新上工业项目用地亩均产值或亩均税收,国家级开发区不低于450万元或12万元、市区(崇川、港闸、滨海园区)和省级开发区不低于400万元或9万元、其他地区不低于300万元或6万元。增资扩建项目核定用地面积时,须将已有土地与新申请用地一并计算。对行业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一般应建造多层厂房,容积率不低于1.0。大力推进多层标准厂房建设,满足中小企业用地需求,多层标准厂房项目容积率不低于1.2。
2.大力推行工业用地差别化定价。经发改委、经信委认定的新兴产业用地(海洋工程装备、新能源、新材料、智能装备、节能环保、生物技术和新医药等)可以以最低保护价确定出让底价,其他工业用地出让底价按基准地价标准评估的价格确定。严格执行合同出让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返还土地出让金。
3.积极引导开发地上、地下空间。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以及新建工业项目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加快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鼓励使用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建立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市场配置和引导扶持新模式。
4.全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全面清理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低效利用和闲置等存量闲置空闲低效利用土地,实行数据库管理并定期更新,建立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常态化机制。各类新上项目选址应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各县(市)、区要在征地批准后6个月内、1年内分别完成批后实施、土地供应;对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原意向项目不落实的,或因城乡规划调整等原因无法使用的,限期尽快调整使用或异地调整盘活;对已办理供地手续的各类空闲低效土地,鼓励通过收回或回购、部分转让、调整置换等方式盘活利用;对闲置土地要及时予以公示并依法处置。所有新增建设用地在处理好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关系并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后“净地”出让。不断完善开竣工申报制度、跟踪检查制度、竣工验收制度、违规违约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防止形成新的闲置土地。
(二)创新规划空间优化机制
5.强化规划刚性承载。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乡建设、区域发展、产业布局、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管控作用和刚性承载功能。
6.积极推进陆海统筹试点。科学制定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积极探索土地、海洋等资源要素在陆海统筹发展中的优化布局和合理利用,努力拓展建设用地空间规模,有效化解沿海开发战略实施中的资源要素约束瓶颈。中心城区(镇)、沿海区域和滨海园区要作为陆海统筹发展试点重点区域。积极探索用地用海政策衔接与创新,经依法批准建设用围填海并竣工验收合格后,海域使用权人可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国土部门直接提出土地登记申请,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并按照取得海域使用权时批准的用途确定土地用途。
7.及时调整土地利用规划。在确保“允许建设区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总体规划,拟订有条件建设区调整或限制建设区修改使用方案,科学、合理调整使用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对允许建设区及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进行及时调整。
8.优化建设用地规模空间。根据“十二五”建设需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实施完成后,在对规划实施情况评估的基础上,对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空间进行功能性置换、调整和优化。
(三)创新用地计划配给机制
9.试行用地计划市场配置。在市区开展用地计划市场配置试点,实现用地计划分配从“无偿”取得向政府调控和“有偿”市场调节相结合转变。试点初期,市政府每年将省下达市区用地计划的10-15%(约450-650亩)列入市场化配置试点范围。市国土部门牵头负责试点的组织与实施,市土地市场服务中心为市区用地计划市场化交易的具体实施机构。用地计划通过“地票”的形式,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市场化交易,交易底价由市国土部门会同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制订,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区政府(管委会)及市、区政府(管委会)成立的国有公司、市土地储备中心等可以通过交易市场平台购买用地计划。各区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自行产生的用地计划,各区自行决定是否委托交易。市政府安排的用地计划交易价款一律缴入市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新兴产业扶持、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等。各区委托交易的挂钩及万顷良田用地计划交易价款划归交易委托方财政专户,用于平衡挂钩及万顷良田建设资金。加强用地计划使用情况跟踪评估,对不能按时提交用地报批材料的,用地计划一律收回重新配置。
10.实行用地计划置换使用。为保证中心城区项目用地,省下达市区的年度用地计划,应优先用于中心城区内建设项目。市政府为中心城区外市级城建、土地储备、政府投资项目安排的年度用地计划,由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可用同等数量的区级挂钩、万顷良田用地计划指标进行置换使用。年初市政府安排用地计划时,各区可申请预借部分用地计划,用于中心城区内建设项目报批,并在当年通过争取点供计划归还,未能归还的,在下一年度区级用地计划中扣除。
(四)创新土地综合整治机制
11.稳妥推进万顷良田建设。以万顷良田建设工程为载体,加大整村整治力度,充分发挥成片整治的规模效应和资源集聚效应,加快中心城镇建设,推动农业用地招商,大力发展现代农业。
12.有序开展城乡增减挂钩。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不断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形成的用地计划,在优先保证农民安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集体经济发展所需用地计划的前提下,可有偿流转给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流转费用在平衡农民安置、农村土地整治所投入资金后,应主要用于集体经济发展,确保农民在农村土地整治中得到实惠,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
13.统筹调节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市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县(市)调剂制度,支持中心城区发展。按照围海造地相关规划,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开展沿海滩涂围垦、土壤改良,留足耕地占补平衡后备资源。认真落实《江苏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建立耕地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耕地质量。
(五)创新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14.政策性补偿。对耕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建设等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区,在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模等方面争取政策支持。
15.转移性补偿。各县(市)、区要建立耕地保护补偿转移财政支付体系,将耕地保护指标纳入财政转移支付的指标要素,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财政支持。各县(市)、区对基本农田保护率高于本地区平均比例、耕地保护成效突出的乡镇(街道),增加财政转移支付额度,对其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公益项目以及集体经济发展予以扶持补助。
16.建设性补偿。以开展“双百整治”工程为载体,加快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即用5年时间,在全市建设100个万亩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点,建成100万亩高标准基本农田实现永久保护(任务分解见附件2)。市对各县(市)、区每年下达一定数量的建设任务,由县级国土、财政、农经部门联合向市级国土、财政、农经部门申报建设方案,市级国土、财政、农经部门负责立项、督查、验收。市财政每年从三区(崇川、港闸、开发区)省返还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集中安排4000万元(按三区使用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比例),用于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点的建设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上重点向为市区耕地占补平衡作出贡献的县(市)倾斜(具体办法由市国土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对承担“双百整治”工程建设任务的乡镇,县(市)、区也要予以相应补助。
17.激励性补偿。在全市开展耕地保护“十百千”工程,即每年组织评选“耕地保护十佳乡镇、100个基本农田保护示范村、1000个基本农田保护模范户”,明确目标责任,制定达标评比细则(另行制定)。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对评选出的十佳乡镇、示范村由市分别给予10万元/乡镇、2万元/村的激励性补偿。基本农田保护模范户由县(市)、区进行评选,并由县(市)、区按模范户承包经营的耕地面积,给予每亩100元的补贴。
(六)创新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机制
18.坚持疏堵结合。坚持疏堵结合、防控并举,全面控减违法用地。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统筹把握辖区内的用地需求,对重点工程项目用地要提前谋划,及时保障用地计划;对中小企业用地,主要通过多层标准厂房建设予以解决;对农民集居区用地,通过“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予以落实;对农村道路、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等及时依法审批服务到位。
19.加强乡镇监管。开展土地执法模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同时建立土地执法重点乡镇(街道)监管制度,从有效控减违法用地和涉地信访入手,加强乡镇(街道)土地执法指标评价。对被纳入“土地违法重点管理乡镇(街道)”、“土地信访重点管理乡镇(街道)”的地区,进行挂牌督办和直接查办、停批土地、分级约谈和问责,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采取奖惩结合的办法,推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强化严格土地执法监管的责任意识和主导地位,保持辖区内良好的用地秩序。
20.推动联动防范。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通政发〔2011〕217号)文件精神,切实落实共同责任,共同防范违法用地行为。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实时掌握各类在建、拟建项目用地情况,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及时发出书面风险预警提示,告知责任及整改完善途径。对一定时期内违法用地、涉地信访上升趋势明显的地区,采取书面风险提示、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等措施,敦促防控查纠。
21.强化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将耕地保护、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履行情况列为对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并对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突破问责线的地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苏纪发〔2010〕10号)等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统筹负责全市国土资源工作创新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研究、协调用地计划配给、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土地执法等国土资源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落实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应围绕国土资源工作创新,及时制定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加强管理,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根据国土资源利用管理现状,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积极稳妥、分步有序推进国土资源工作创新。
(二)严格评估考核。定期组织开展国土资源工作创新实施成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完善国土资源工作创新的运行体系,规范操作程序,适时制订配套政策。同时,加强国土资源工作创新检查考核,市政府定期对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国土资源工作创新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地评优的重要依据。对国土资源工作创新中取得明显成效,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给予表彰;对目标责任履行不力、影响国土资源工作创新整体推进,以及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对全市社会经济发展造成恶劣影响的,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三)提升队伍素质。进一步充实配备国土资源部门干部人员力量,适应国土资源工作创新任务需要。改革干部管理制度,加大干部选拔任用、培养交流力度,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为国土资源前沿政策研究、国土资源工作创新提供人才智力保障。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深化服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创新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国土资源管理事业健康发展。
附件:1.南通市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体系
2.“双百整治”工程任务分解表(2013~2017年)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5日
附件1:
南通市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体系
附件2:
“双百整治”工程任务分解表(2013~2017年)
单位:个、万亩
地区 |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合计 |
||||||
项目 个数 |
面积 |
项目 个数 |
面积 |
项目 个数 |
面积 |
项目 个数 |
面积 |
项目 个数 |
面积 |
项目 个数 |
面积 |
|
如东县 |
6 |
6 |
6 |
6 |
5 |
5 |
5 |
5 |
2 |
2 |
24 |
24 |
启东市 |
4 |
4 |
4 |
4 |
3 |
3 |
3 |
3 |
2 |
2 |
16 |
16 |
海安县 |
3 |
3 |
3 |
3 |
3 |
3 |
2 |
2 |
2 |
2 |
13 |
13 |
如皋市 |
4 |
4 |
4 |
4 |
4 |
4 |
3 |
3 |
2 |
2 |
17 |
17 |
海门市 |
4 |
4 |
3 |
3 |
3 |
3 |
2 |
2 |
2 |
2 |
14 |
14 |
通州区 |
4 |
4 |
4 |
4 |
4 |
4 |
2 |
2 |
2 |
2 |
16 |
16 |
总 计 |
25 |
25 |
24 |
24 |
22 |
22 |
17 |
17 |
12 |
12 |
100 |
100 |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南通军分区,市武警支队、消防支队、边防支队,南通边检站。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