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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29

各县(市、区)科技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经发局,市区各国税、地税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通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科学技术局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11日

南通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项目鉴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究开发立项文件,完成备案。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告知企业提供项目鉴定所需材料,填写《年度研究开发异议项目目录》(附件1),县(市)、通州区异议项目报当地科技局汇总,其他市区异议项目报南通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或南通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汇总,在每季度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具公函(附件2)转请南通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进行鉴定

已列入县(市、区)级及以上的科研项目不再需要鉴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认同企业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第四条  鉴定内容。

(一)项目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是否属于《通知》所称“研发活动”:

1. 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2. 企业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3. 企业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项目开展的活动是否不属于下列“活动负面清单”:

1.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三)从研究开发角度判断该项目费用投入是否合理。

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鉴定时,仅对项目研发费用支出的合理性进行定性判断。

第五条  鉴定程序。

1. 市科技局收到市转请项目鉴定函后,依据本办法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2. 鉴定采取会议评审或网上评审方式。必要时可前往企业现场考察。

3. 市科技局在收到项目鉴定材料后,原则上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鉴定工作,出具鉴定意见函(附件3)。

第六条  鉴定需要企业提供的材料。

1.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 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

5. 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比例等资料;

6. 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和研发项目汇总表;

7.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市科技局组织相关技术、管理、财务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专家一般应具备高级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被鉴定项目的内容以及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并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遴选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参与鉴定人员应对涉及的知识产权予以保密。

第八条  税务部门收到市科技局出具的鉴定结果后,应当告知相关企业,并按规定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南通市国家税务局、南通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年度研究开发异议项目目录 

序号

企业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研发项目名称

项目研究开发起、止时间

项目

总预算

(万元)

项目年度预算

(万元)

备注

1

2

3

4

   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转请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异议项目进行鉴定的函

----------- 

南通市科学技术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精神,在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中,我局对等  家企业申报的  个研究开发项目是否属于政策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有异议,且已告知企业,请出具鉴定意见。

附件:年度研究开发异议项目目录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关于反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异议项目鉴定意见的函

南通市国家(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精神,现将你局转请鉴定的个研究开发异议项目鉴定结果函告你局。

附件:企业研究开发异议项目鉴定意见汇总表

                        南通市科学技术局(公章)

                                      年  月  日

企业研究开发异议项目鉴定意见汇总表

序号

企业名称

研发项目名称

鉴定情况(是否属于政策范围)

1

属于□ 不属于□

2

属于□ 不属于□

3

属于□ 不属于□

4

属于□ 不属于□

5

属于□ 不属于□

6

属于□ 不属于□

属于□ 不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