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十三五”扶贫小额贷款发放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28
一、调整贷款对象
扶贫小额贷款发放对象为我市黄桥革命老区范围村(社区)中纳入“十三五”建档立卡范围且有劳动能力、增收项目、贷款意愿和一定还贷能力的低收入农户。
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不再纳入扶贫小额贷款发放对象。
二、 贷款额度和期限
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申贷农户的生产经营周期确定,最长不超过3年。
具体贷款额度和期限由经办行根据贷款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的项目资金需求、还款能力等情况,在风险可控范围内自主审查、自主确定。
三、 贷款贴息和对放款金融机构补助
(一)贷款贴息
1.执行基准利率放贷政策。承贷放款的农商行支行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发放的扶贫小额贷款,必须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不得上浮或变相提高贷款利率。
2.财政贴息政策。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按期归还扶贫小额信贷的享受全额贴息,未按期归还或逾期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其正常贷款期限内的贷款享受贴息政策,逾期部分不享受贴息政策。贴息资金由农商行先挂账垫付,按年与市财政办理清算(贷款计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待年度终了依托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相关数据以及专项审计结果进行清算拨付。
3.贴息流程。各农商行支行按月统计贴息垫付情况,填写《如皋市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扶贫小额贷款发放收回贴息登记表》,年终由相关镇(区、街道)农经部门、财政所(局、分局)审核,确认无误后签章,报市农商行、扶贫办审定,并经专项审计后报市财政局申请办理贴息资金拨付。
(二)对放款金融机构补助
按照年度扶贫小额贷款发放月平均余额作为年度考核基数,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的50%由财政给予补助。年度终了,由市农商行向扶贫办、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扶贫办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财政局申请办理补助资金拨付。对在办理贷款、申请财政贴息和补助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减少或取消财政补助。
(三)相关费用财政共担机制
扶贫小额贷款贴息资金和对放款金融机构补助实行省与市财政共担,其中省负担80%、市财政负担20%。
四、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制度
取消扶贫小额贷款担保金,市财政局在农商行开设的扶贫小额贷款担保资金专户更名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专户。风险补偿金按照定期一年存款利率结息,其利息收入作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的补充。
(一)风险补偿金规模及分担办法。按照上一年度平均贷款余额的10:1建立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实行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风险补偿金由省与市财政共同筹资设立,其中,省承担80%、市承担20%,由市财政和扶贫办共同管理。风险补偿金规模由省核定,以后年度视贷款余额情况做适时动态调整。
(二)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免抵押、免担保政策落实。相关农商行支行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针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的走访、授信工作,具体的授信额度情况按年报市扶贫办、财政局备案。市农商行要为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提供免抵押、免担保发放扶贫小额信贷服务,尽量满足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对发展产业项目的信贷资金需求。
五、贷款损失及清偿政策
(一)贷款损失风险分担。年度扶贫小额信贷发放形成损失的,由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和农商行共同承担。其中年度扶贫小额信贷逾期率在5%以内的(含5%),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和农商行分别承担90%和10%;年度扶贫小额信贷逾期率超过5%时,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和农商行分别承担80%和20%。年度扶贫小额信贷逾期率必须控制在10%(含)以内。逾期率超过10%时,农商行必须停止发放贷款,各镇(区、街道)农经部门应积极配合相关农商行支行,加大力度清收逾期贷款。
(二)贷款损失清偿程序。贷款逾期半年以上,且在对借款人进行追偿无望,形成损失的,由农商行支行于次年1月底前提出核销申请,镇(区、街道)农经部门和财政所(局、分局)审核把关,签署审核意见,报市农商行、扶贫办、财政局审批同意后,相关的贷款本息损失可以按规定负担比例从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中列支。
六、工作要求
(一)市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日常监管,扶贫小额贷款发放工作要做到规范操作、应贷尽贷,确保低收入农户受益。市扶贫办负责扶贫小额信贷实施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向放款金融机构提供真实、规范、准确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名册,负责审核审批小额信贷贴息、补助及贷款损失,参与管理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等。市财政局负责将市级应承担的相关资金纳入年度扶贫资金预算,切实保障市级扶贫部门开展各项扶贫工作。负责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补助及贷款损失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办理贴息、补助资金的拨付,管理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配合扶贫办做好扶贫小额贷款发放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等。放款金融机构要严格按规定对象、额度等发放扶贫小额贷款,并设立专账核算;负责逾期贷款的催收;配合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真实的数据材料;按月统计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扶贫小额贷款信息,并将贷款发放、回收、逾期、贴息、风险补偿金等具体数据信息情况统一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协同子系统”,每月5日前完成录入或导入工作。
(二)各相关镇(区、街道)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扶贫小额贷款发放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严禁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镇(区、街道)、村(社区)要充分利用挂钩帮扶和精准扶贫各项措施,加强对农户帮扶项目的引导,帮助选准生产经营项目,对缺少项目资金的低收入农户,帮助其申请贷款,提供农户所需的各种服务,降低贷款项目风险,提高项目效益。加大对扶贫小额贷款政策的宣传,确保低收入农户家喻户晓,并会同农商行支行做好扶贫小额贷款发放、回收情况在镇村的公开、公示工作。镇(区、街道)农经服务中心要明确专人负责对《扶贫小额贷款推荐书》的逐笔登记,并建立推荐书登记台账,每年12月底前将全年累计核发的推荐书电子台账报市扶贫办备案。
(三)各相关农商行支行要全面落实“户贷户用、户借户还”原则,贷款不得用于生活消费等用途。严禁扶贫小额信贷“垒大户”和“户贷企用”等违纪违规行为。做好扶贫小额贷款发放、回收情况在镇、村的公开、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贷款的贴息、补助和贷款损失的审核,严禁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每月2日前将上月《扶贫小额贷款发放、回收总表》、《扶贫小额贷款发放明细表》报送至市农商行,每年12月31日前务必将经镇(区、街道)农经部门、财政所(局、分局)审核盖章的《如皋市建档立卡低收入户扶贫小额贷款发放收回贴息登记表》和收贷收息凭证第三联原件(装订成册)、《扶贫小额贷款推荐书》等资料报送市农商行。2月份接受市扶贫、财政部门组织的第三方专项审计,3月份将扶贫小额贷款政策执行情况连同审计报告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核备。对违反政策、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扶贫小额贷款贴息、奖励资金的限期整改收回贴息、奖励资金,取消扶贫小额贷款资格,并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我市以往相关政策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如皋市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
如皋市财政局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