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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区宾馆饭店严防非法集资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8-08-28

近年来,一些公司利用承租市区宾馆饭店会议室、购买餐饮服务等方式,采取误导性、虚假性宣传手段,以开展商事活动为名,宣传、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导致一些不明真相的投资群众受损,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和风险隐患。这些公司往往借用宾馆饭店“高大上”的形象,以此来标榜自己的实力,目的是骗取老百姓的信任。为严防我市宾馆饭店成为非法集资活动的举办地,规避其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风险,进一步明确市区宾馆饭店参与防范非法集资风险责任,并主动提示公众识别涉嫌非法集资机构,特制定本通告。

非法集资是一种违法犯罪金融活动,不仅破坏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而且直接危害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非法集资隐蔽性强,往往以合法设立的公司为载体、伪装成正常的经营活动,通过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目的。一旦违法行为被发现,非法集资者会迅速销毁证据并关闭公司,甚至携款潜逃。由于涉案财产基本已被挥霍,即使非法集资者最终被绳之以法,也难以追回投资者的严重损失。

非法集资行为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表现为: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与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一、宾馆饭店作为提供各类商事活动场所的主要主体,应当高度警惕以下几种行为:

一是举办商事活动的公司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财富管理”、“股权投资”等名义或者在工商营业执照核定经营范围外,实际从事“还本付息”、“现金返现”等募集社会公众资金活动的;

二是举办商事活动的公司在其商事活动的宣传中,对未来收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

三是举办商事活动的公司在其商事活动的宣传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为“理财项目”作推荐、证明的;

四是举办商事活动的公司租用宾馆饭店会场等场所,以召开所谓的“理财项目/产品推介会”、“投资说明会”、“专家咨询会”、“招商现场会”、“企业感恩年会”等形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宣传“投资项目”、“理财产品”并募集资金的。

二、宾馆饭店作为防范非法集资责任人,应当保证履行如下义务:

一是要履行源头把关义务,查验商事活动举办人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明文件,对于已经被工商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的机构禁止提供任何商事活动服务。重点关注商事活动举办人报备的活动方案、视频资料、PPT、展板等前期准备材料;

二是在与商事活动举办人签订商事合同时,应将禁止利用商事活动从事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列入合同条款。未签订合同的,也应在双方商事活动洽谈时明确上述要求;

三是适时开展防范非法集资活动专题培训,不断提高宾馆饭店管理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责任意识,提高防范识别非法集资的能力;

四是会场服务人员要关注会议主题,一旦发现涉及公众理财内容要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管理人员应到场核实。经核实,商事活动举办人疑似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及时保留相关资料,并立即将线索报告所在地政府处置办、公安经侦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商事活动举办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制止等工作;

五是在宾馆饭店醒目位置张贴有关部门统一制作的防范非法集资活动公益宣传资料;

六是对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的宾馆饭店将取消一切评先、评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