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购物意外摔倒 商家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8-11-21
【基本案情】2018年7月12日,消费者张老先生到通州去某食品超市购物时,由于地上有水渍,再加上张老先生穿得是凉拖鞋,一不小心滑倒在地,到医院治疗花费600元,与商家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投到通州区消协。经通州区消协调解,由食品超市支付医药费600元。
【适用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八条:第二款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消费提醒】作为食品超市,要切实承担安全保障责任,对经营场所要经常性打扫,以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作为老年消费者前去超市购物时,特别要有安全自我防范意识,尽量不要穿凉拖鞋之类容易打滑的鞋子前去购物,以避免发生意外给自己的身体造成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