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要求退款遭拒 消协多方调解解忧
发布时间:2018-11-21
【基本案情】李奶奶今年一月与其老伴在启东市某旅行社预订了越南六日游,费用为2500元/人,先预付了1000元,未签订书面合同,后因个人原因无法出行,在出行前半个月向该旅行社电话告知不能出去,要求退款,对方拒绝。李奶奶向启东市消费者协会请求帮助,经消协调解,旅行社退还李奶奶1000元。
【适用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江苏省旅游条例》四十三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
【消费提醒】消费者在跟团出游前,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看清合同上规定的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以及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合同比如不可抗力、消费者原因、经营者原因时的解决方式,避免出现经营者减轻甚至免除自己责任义务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