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惹祸购商品 消费假货真恼心
发布时间:2018-11-21
【基本案情】2018年4月16日,消费者李老先
生看到某报刊上的一则 “产地直销吉林长白山西洋参粉”的广告,花365元购买了一份,收到货时发现产地是云南文山。李先生认为产地不符合广告宣传,收到的货是假冒产品,想退货,可根据邮寄地址和电话都无法联系到厂家,无奈向市消费者协会投诉求助。经市消协多方联系及调解,由广告经营者某报社退回李先生货款365元。
【适用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提醒】消费者要理性消费,在消费前保持头脑清醒,不要被广告迷惑,避免冲动性消费,做到理性科学消费;要注意慎重选择,选择合法、正规、可信度高的,注意识别其合法备案标志,对广告的联系电话进行试拨,对经营者的有关信息如名称和地址等进行验证查实。广告经营者无法提供商家详细情况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