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午栏山”白酒商业混淆案
发布时间:2018-11-26
案情介绍:2018年5月,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打假人员提供的举报线索,对通州区平潮镇某商店的酒水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外包装与正宗牛栏山陈酿白酒极为近似的标称“北京午拦山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午拦山”陈酿白酒262箱,该批白酒在包装箱、瓶盖及瓶身标识上使用了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生产的牛栏山陈酿白酒极为近似的排版方式、近似的金牛图形、黑牛头图标,并选用近似的艺术字体(午与牛,拦与栏)标注在醒目位置,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午拦山”陈酿白酒500箱,已销售238箱,违法经营额合计31465元。当事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近似的标识实施混淆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了没收涉案“午拦山”陈酿白酒262箱、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营者应当通过自身努力,提高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增加影响力和美誉度,从而提高市场竞争力。但在实践中,有的经营者却试图通过“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不劳而获,即通过仿冒他人商品标识,借用他人影响力、美誉度,提高自己商品的市场竞争力。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大了对这一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最高可处25万元罚款,违法经营者的侵权成本明显大幅提升。本案的成功查处对打击制造市场误认、混淆行为具有了较好的示范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