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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旅游购物商业贿赂案

发布时间:2018-11-26

案情介绍:2018年3月,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对辖区内某生活馆进行检查,

发现标有“旅行社、客源地、人数、营业额、奖励、导游签名”等内容的单据,初步核实其行为涉嫌商业贿赂。经查,某生活馆系由羊某等四人共同出资经营,主要销售食品、土特产及其它小商品。当事人为促进销售,采取向上海、无锡、南京等地的旅行社及带团导游、驾驶员给付现金的方式,吸引导游、驾驶员带游客过来消费。给付现金的方式,包括根据旅游团游客人数,以10元/人或12元/人的标准支付“人头介绍费”和按游客消费总额10%-30%的标准,支付的“销售提成”。自开业至案发,当事人共接待旅行社37团次,游客1590人次,共向导游、驾驶员及旅行社账外暗中支付“人头介绍费”和“销售提成”30385.3元。当事人通过商业贿赂手段销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在旅游购物领域,商家利用导游、司机和旅行社对游客的特殊影响力,以给付“人头介绍费”和“销售提成”的手段,拉拢其将游客带至当事人处购物消费的情形时有发生,尤其多见于一些低价游团组。这一行为不仅侵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而且扭曲了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本案是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江苏省查处的首例商业贿赂案件,入选了2018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十大典型案例,对市场监管部门治理行业潜规则、打击商业贿赂行为起到了较好的示范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