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各个所得项目的“年所得”
发布时间: 2017-03-21

“年所得”为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必须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11项应税所得的合计数额。具体计算方法: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扣除“减除费用”(每月35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1300元)的收入额。更具体地讲就是个人从任职单位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包括单位所发未计入工资单的工资性收入),剔除按照国家规定实际缴纳的“五险一金”以及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后的余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即: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例如:某个体工商户2016年生产经营收入总额为120万元,核定应税所得率为10%,则该个体工商户2016年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10%=12万元。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应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例如:某个体工商户2016年生产经营收入总额为X万元,主管税务机关按照Y%附征个人所得税,则该个体工商户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X万元×Y%+速算扣除数)÷适用税率。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上述方法计算。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的收入额。

(五)稿酬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

(六)财产租赁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和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的收入额。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其中,个人转让住房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例如,某人转让住房价格为70万元,按照1%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0.7万元,则该纳税人转让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70万×5%=3.5万元。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八)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其中,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上述年所得计算口径主要是为了方便纳税人履行自行申报义务,仅适用于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年度自行申报,不适用于个人计算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