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19-08-07
答:(一)长期居住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
1.省内异地就医
参保人员备案后,可持江苏省社会保障卡(医保功能已激活)在备案地的省内异地就医联网医疗机构刷卡结算普通门诊、普通门诊统筹及住院费用,按照参保地医疗保险政策享受待遇。
2.跨省异地就医
参保人员备案后,可持江苏省社会保障卡(医保功能已激活)在备案地的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的医疗机构刷卡结算住院费用,门诊费用(不包括上海地区)尚未实现联网结算。
(1)根据规定,南通市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实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支付政策”,即: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支付规定(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包括医用材料支付规定、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先付比例等),执行就医地政策规定;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大病保险等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参保地政策。
(2)南通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跨省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江苏省社会保障卡刷卡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时,其中属于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的自费费用,纳入我市职工医保自费补充保险支付范围。
3.长三角异地就医
参保人员在办理长居上海异地就医备案后,可持江苏省社会保障卡(医保功能已激活)在上海市的长三角异地就医联网医疗机构直接刷卡结算住院、普通门诊、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病专项门诊待遇暂不可刷卡享受)。
(1)根据规定,我市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实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支付政策”,即: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支付规定(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包括医用材料支付规定、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先付比例等),执行就医地政策规定;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大病保险等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参保地政策。
(2)南通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跨省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江苏省社会保障卡刷卡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时,其中属于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的自费费用,纳入我市职工医保自费补充保险支付范围。
(二) 转诊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
1.省内异地就医
参保人员备案后,可持江苏省社会保障卡(医保功能已激活)在备案地的省内异地就医联网医疗机构刷卡结算普通门诊及住院费用,按照参保地医疗保险政策享受待遇。
(1)办理一次转诊备案手续有效期为12个月,12个月内在备案的转往地区省内异地就医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结算规定的医疗费用,不需再办理转院备案手续。
(2)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经备案转诊省内异地定点医院就医治疗,符合我市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职工、居民医保个人均先负担10%后,医疗保险基金按参保地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
2.跨省异地就医
参保人员备案后,可持江苏省社会保障卡(医保功能已激活)在备案地的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的医疗机构刷卡结算住院费用,门诊费用(不包括上海地区)尚未实现联网结算。
(1)根据规定,我市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实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支付政策”,即: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支付规定(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包括医用材料支付规定、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先付比例等),执行就医地政策规定;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大病保险等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参保地政策。
(2)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跨省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江苏省社会保障卡刷卡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时,其中属于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的自费费用,纳入我市职工医保自费补充保险支付范围。
(3)办理一次转诊备案手续有效期为12个月,12个月内在备案的转往地区跨省异地就医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结算规定的医疗费用,不需再办理转院备案手续。
(4)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经备案转诊跨省异地定点医院就医治疗,符合我市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职工、居民医保个人均先负担10%后,医疗保险基金按参保地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
3.长三角异地就医
参保人员在办理长居上海异地就医备案后,可持江苏省社会保障卡(医保功能已激活)在上海市的长三角异地就医联网医疗机构直接刷卡结算住院、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1)根据规定,我市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实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支付政策”,即: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支付规定(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包括医用材料支付规定、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先付比例等),执行就医地政策规定;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大病保险等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参保地政策。
(2)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跨省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江苏省社会保障卡刷卡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时,其中属于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的自费费用,纳入我市职工医保自费补充保险支付范围。
(3)办理一次转诊备案手续有效期为12个月,12个月内在备案的转往地区长三角异地就医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结算规定的医疗费用,不需再办理转院备案手续。
(4)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备案地的长三角跨省异地定点医院就医,符合我市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职工、居民医保个人均先负担10%后,医疗保险基金按参保地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